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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冲刺考点(36)
相关专题: 自考  发布时间:2012-09-20
资讯导读:1、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分割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一般是

1、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分割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大体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本法很多)两大类。

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产生,也可以同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产生。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重点掌握无过错责任原则。★

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是普遍原则。

⑵实行无过错责任制的原因。

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海啸、台风等;

一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就是说,损害的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致害人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直到赔礼道歉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华夏大地教育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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